陈峰律师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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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扬州婚姻继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軎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和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要求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赔偿的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根据《解释
》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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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能证实以夫妻关系同居
在实践中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情形包括男女双方未结婚或者离婚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对外宣称双方是夫妻,造成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应该怎么处罚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对而言,简单说就是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双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办的结婚典礼就开始共同生活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在城市地区则表现为以恋爱掩盖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当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与配偶外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现象。总之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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